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初字第5068号
原告:***。
被告: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开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庄河市栗子房镇***,但被告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不在此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大连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