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能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沈阳能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5091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6楼1601-1***4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市场部项目经理,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沈阳能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7号第91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能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