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费某某与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655号之一
原告:费**,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与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费**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费**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400元,由原告费**负担。
审判长陆茵
审判员杨立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