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费**与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崔立建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655号
原告:费**,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审理原告费**与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财保4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68,5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68,5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长胡铁红
审判员杨立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