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0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3-2。
法定代表人崔立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关于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9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对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玉龙
书记员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