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1058号
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5978XM。
法定代表人:崔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8961568R。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
原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4605043900786562455)、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585元,由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