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666号3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立建。

被执行人:山西晋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99-1-A-2309。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依据的(2019)晋010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股权、金融理财,车辆,房产,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

3.执行中,本院追加李建文、王**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山西晋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已汇票方式履行案款275552.75元,剩余案款未能履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