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高金山,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地点在郑州××开发区谢庄,即位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