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66号
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平市华南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平市华南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南平市华南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按要求归还诉争房屋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延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