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区耿城宏伟施工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以下简称黄山公路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路养护公司)、黄山区耿城宏伟施工队(以下简称宏伟施工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山公路分局、太平公路养护公司、宏伟施工队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48692.80元;2、由黄山公路分局、太平公路养护公司、宏伟施工队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4日下午1时左右,黄山公路分局在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大桥头处清理塌方路段,***驾驶皖B×××××号货车在该地点不远处的清溪铜狮木材加工厂装木材,由于横跨道路的线路坠落地面,影响道路清理施工,黄山公路分局下属单位太平公路养护公司施工人员陈某请求***将货车开过来作为处理落线的垫衬,已便将坠落地面的线路托举到上空监控探头的横杆上,***按要求将车辆驾驶到位,由于陈某身高不够,便叫***上车帮忙,***爬上货车,在托举线路的过程中被线路电击摔到车下受伤。***受伤后被送往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7年10月27日出院。***伤情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评定误工期27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由于***应邀为太平公路养护公司从事帮工行为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黄山公路分局、太平公路养护公司、宏伟施工队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伟施工队系临时成立的施工队伍,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