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3民初79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计24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