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民终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MB0560809K。
负责人:***,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7892372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茜,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3003145379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58517214B。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路莲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04954099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黄山分局、黄山市黄山区太平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10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浩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余**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