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利工程处

某某与邢台市水务局、邢台市水利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748号
原告:***,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邢台市水务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邢台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东汪镇华庄村。
法定代表人:方矿学,该处处长。
原告杨小巧与被告邢台市水务局、被告邢台市水利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小巧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小巧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豆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