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利工程处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邢台市水利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
地址:邢台市守敬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方矿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银行存款750000元(以后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相当于75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750000元的合法收入。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邢台市水利工程处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