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44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邢台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东汪镇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矿学,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副处长。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甄洪亮、邢台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郝国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