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81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
被告:邢台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矿学,职务处长。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汪庆河与被告邢台市水利工程处、甄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甄洪亮的身份与地址不符,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