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123执4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泰德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桂1123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广西泰德环保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8151.6元,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已冻结的属于被告广西泰德环保有限公司存于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账内的160000元扣划至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广西泰德环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48.4元。本案执行费2300元。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1月8日将工程款160000元(工程款158151.6、案件受理费1848.4)存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广西泰德环保有限公司、***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将执行款项合计160000元存入法院账户,且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免交执行费。故批准本案可免交执行费。至此本案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