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清丰县老杨五金电料门市与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05号
原告:清丰县老杨五金电料门市,住址:清丰县。
负责人:杨恩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钦,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
负责人:田涛。
原告清丰县老杨五金电料门市与被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老杨五金电料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老杨五金电料门市负担。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