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329号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华,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锦堂街8号。
法定代表人:舒佩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红杰
审判员  陈 元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