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675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
法定代表人:于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姜龙。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锦堂街8号。
负责人:舒佩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建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