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101号
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曲福丛,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姜龙。
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2项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除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辽宁广播电视集团4,275元。
审 判 员 白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井彤
书 记 员 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