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470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 法定代表人:于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创园运粮河西路101号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街8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