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腊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木鼓邮通巷。
组织机构代码73430831-1。
法定代表人李奇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武贵,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住勐腊县。
关于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腊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应支付原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工程款612725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62725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代理人杨文忠律师的账户内视为已向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其卡号为:62XXXXXXXXXXX4,开户行农业银行)。二、如被告***未按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927元,减半收取4964元,被告***自愿承担,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法院不另作清退。”该调解已于2013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43.7689万元(含案件受理费4964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6465.3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履行了标的款20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在2014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盟佤山建设工程总公司自愿放弃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尉钧
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
代理审判员 王 锐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