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8439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宝盛南路*号院**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骄,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号成都报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姚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