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初字第01028号
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中心街。
负责人任栓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至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2元。
审判长雷俊雅
代理审判员庞苗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