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0078号
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号院6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荆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宁路恒博创新科技产业园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
被告: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轻工(食品)工业区美禾九路179号之B区。
法定代表人:林敬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晟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筱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