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1391号
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8楼1-3层028号。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宣,系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雪岗北路308号凤天创新科技产业园7F32-36。
法定代表人:陈玲。
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徐丽碧
人民陪审员 张碧卿
人民陪审员 邵国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蓉菁
代书 记员 苏晓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