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760号

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8楼1-3层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1663423F。

法定代表人:荆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宁路恒博创新科技产业园四层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76609W。

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

被告: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轻工(食品)工业园美禾九路179号之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658594495。

法定代表人:林敬付,董事长。

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联华富滋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查:原告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深圳伟登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编号为20130813的《空调合同》,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第5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案涉合同的安装施工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空调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第6项约定“发票的开具……寄送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可见,北京市与本案合同双方有一定的实际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有相应的依据,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李金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霞玲

书记员康丽凤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