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执监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原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住修武县丰收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坚,董事长。
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中,报请本院将该案指令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虽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但案件至今未能执结。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案件,应将案件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由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修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晓平
审判员 李进忠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