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56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8楼1-3层028号。
法定代表人安书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收,男性,1985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本院在执行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经协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8万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一、经协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8万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二、如被告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请;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本金28万元中未偿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之间的本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负担。”被执行人**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六、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照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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