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338号,机构代码:L7616634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丰收路中段路南,机构代码:6959899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746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系统一套,暂无法处置。
3、2019年3月8日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均已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以物抵债。
4、2019年8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以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