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原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21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338号。机构代码:L7616634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原修武县东方太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丰收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28号和(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丰收路南侧有土地﹙证号:修国用(2013)第277、27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丰收路南侧的土地﹙证号:修国用(2013)第277、278号﹚;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允许被执行人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
审判长杜洁
审判员姜甜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