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海洋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修武县东方太极文化园有限公司的中央空调系统一套。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洁
审判员姜甜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