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9民初2036号
原告:保定银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中所营村。
法定代表人:侯庆云。
被告:***,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保定银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银虹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