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执保14号
申请人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塔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自愿担保87339元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339元。
申请费894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蒙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