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财保75号
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塔路。
法定代表人:刘君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文倩,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16×××31账户内存款51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16×××31账户内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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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自2020年12月日起至2021年12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3070元,暂由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 赵鹏真
书 记 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