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某某等非诉财产某某审查非诉某某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323号
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塔路龙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君泉。
被申请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临港化工园区军盐路北侧。
负责人:刘增。
被申请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华生。
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详见清单)。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