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威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威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4692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威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西段北侧、万三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爱中。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威高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