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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工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工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4-1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孟辉,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君,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工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昕,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石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壁倩。
上诉人***因与工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正集团)、浙江工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平公司)、河北石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辉,工正集团委托代理人何君,工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小昕,到庭参加诉讼。石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08年12月2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16日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第1281186号,***于2012年7月21日在工正集团的官网上发现工正集团设计和生产的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及时函告工正集团,在与工正集团交涉的过程中,又发现工平公司开始以总经销的身份将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交由石龙公司进行销售,工正集团、工平公司、石龙公司明知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侵犯了***的专利权,在未经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和销售,给***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的专利权,请求依法判令:1、工正集团、工平公司、石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2、工正集团、工平公司、石龙公司消除由于侵权行为给***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向***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工正集团、工平公司、石龙公司承担。
工正集团辩称,1、***权利证书上的权利要求项,仅为部分有效,依据***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知,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中仅5-6权利项同时具备了新颖性、创造性、受专利法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为打印机领域内的常用手段或现有技术,***并不享有专用权。2、工正集团产品并未采用***合法有效的实用新型技术,工正集团系打印机行业内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打印机技术的革新,现有产品均为自主研发产品,***诉称工正集团侵犯其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的实用新型权利项为1、3、4、8,然而,这几项技术均为打印机制造行业内公知、现有并被普遍采用的技术,并且,***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已经否定了上述几项权利要求的合法性,由此可见,***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关键体现为设有红外烘干机和UV固化装置,但工正集团产品并未采用该技术,而是采用专用速干墨水,来达到令油墨快速干燥的效果,依据***提供的技术比对来看,***认为工正集团产品侵权的部位在于喷头,墨盒和送纸系统,工正集团喷头系从国外购进,若为该部件侵权,工正集团可以提供该部件合法来源的凭证,***应向国外喷头生产商追责,而墨盒设置系打印机行业内常见通用的手段,不连接墨盒如何实施打印,工正集团送纸系统实则有别于***陈述技术,***为前后设置物料架,属在一个平面水平传输,而工正集团产品则在下方设置物料,用3个转轴递送方式,曲线运输。3、***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工正集团产品构成侵权,***主张工正集团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就工正集团产品实施了其专利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仅凭工正集团网站上的图文,主观臆断工正集团产品结构及技术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缺乏事实依据,现***无法就工正集团侵犯其专利权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因工正集团产品成本大,体积笨重,工正集团只有取得客户订单的情况下,才会生产、组装,目前仅有一台样机,并无实际生产销售,工正集团网站上的图片及所列成功安装仅为广告宣传需要而作的对外展示,并未成功安装,并非买卖销售,两者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5、在工正集团研发期间尚未形成样机的情况下,***就以自身权利要求与工正集团合作,并要求工正集团支付过亿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在工正集团断然拒绝后,频繁进行电话骚扰,后发展为发函,诉讼,工正集团有理由相信***无理索要款项,未果又恶意缠诉,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工正集团商誉,故工正集团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综上,工正集团产品并未侵犯***合法权益,***毫无事实依据恶意缠诉,已明显损害到了工正集团的商业信誉,应依法驳回诉请。
工平公司辩称,同意工正集团的答辩意见,工平公司是工正集团的总经销商,石龙公司是工平公司河北省分销商,工平公司和石龙公司均没有销售侵权产品。
石龙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08年12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权人为***,该专利权有效。专利权利要求1、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其结构中包括,机架,机架上固定印刷机构,印刷机构结构包括前、后分布的打印头和烘干固化室,印刷机构前方设置卷轴料架、后方设置收料架,卷轴料架与印刷机构之间设有纠偏张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打印头为数字化控制的页宽阵列模块打印头,打印头相对机架位置固定,其结构包括多个独立单元打印头,独立单元打印头横向排列、布满页宽方向打印区,独立单元打印头上有阵列细长的喷嘴;2、独立单元打印头为可自由更换结构;3、打印头沿物料运动方向一行或多行分布;4、打印头的所有独立单元打印头连接同一控制线路,各独立单独打印头连接油墨汇流槽,各独立单元打印头通过输墨管共用一套储墨槽;5、烘干固化室结构中包括红外烘干装置和UV固化装置,二者的控制为分别控制形式,红外烘干装置由红外线发生器及风机组成,UV固化装置由紫外线发生器及风机组成;6、红外线发生器的红外线强度及紫外线发生器的紫外线强度可调整,风机的吹风面积及空气流速可调整;7、印刷机构沿物料运动方向一套或多套分布,也可添加其他现有技术的印刷机构;8、纠偏张紧器为数字化控制;9、页宽阵列模块打印头喷嘴与打印物料间隙为可调整结构;10、收料架与印刷机构之间设有纠偏张紧器及换向辊。
2013年9月12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致函工正集团,内容为:受***先生委托,就贵公司涉嫌侵犯***先生专利一事致函如下:1、2009年8月26日和2009年9月16日,***先生先后获得平张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0820106674.X)和卷轴物料高速喷墨印刷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0820106791.6),其专利具体内容公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2012年,贵公司公开展出所生产的C1060型短板印刷机,通过双方技术信息的比对,发现贵公司在打印幅宽方向打印头的排列方式、打印头相对于机架的位置结构、打印头控制线路设计、独立打印头的可自由更换设计以及储墨槽的整体设计等方面与***先生的专利描述高度一致,涉嫌侵犯***先生的专利权;2、***先生为完成上述专利技术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由于该技术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而得到同行的关注,全国各地多家公司已经开始与***先生接洽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由于贵公司涉嫌侵犯***先生专利权的打印机推向市场,严重的损失已经无法估量。在接受***先生的委托后,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慎重出具此律师函,请贵公司收到函后15天内来人来函就相关专利的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实现互利共赢的最终目标,如逾期未答复,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2014年4月30日,根据***的申请,公证员赵立峰按照***的指示进行了证据保全。打开搜狗浏览器,输入WWW.baidu.com点击进入百度页面,在页面上输入“工正集团”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工正集团有限公司”,进入标题为“工正集团有限公司”的页面,点击此网页中的“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图标,进入连链接网页,显示产品名称为“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的上传图片,及该打印机的设备技术参数。返回百度页面,在页面上输入“工平智能”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此网页上的“工正高速全彩打印机展示视频”播放,点击此网页中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