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

侯闽、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沈一线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恢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闽,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专科文化,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杨会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侯闽与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沈一线缆有限公司、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28执恢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