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保10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博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英魁,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普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博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辽1403民调XXXX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担保,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03执保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恩栋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