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栓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赵丽卓
审判员  赵伟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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