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2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
代表人:史彦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晴,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西辉,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栓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正宝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栓锁,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郭彦果,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陈明云,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冀0528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106254.98元。关于本案剩余未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有工资等固定收入,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2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