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528民初2724号
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
代表人:史彦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晴,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西辉,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栓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正宝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敏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栓锁,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告:郭彦果,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陈明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告:张莉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王小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
被告:***,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以下简称河渠农商行)与被告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线缆公司)、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线缆公司)、河北正宝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渠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晴、巴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兴线缆公司、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渠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万兴线缆公司、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立即归还河渠农商行借款本息共计310656元,并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对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万兴线缆公司从河渠农商行借款300000元,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担保,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承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2日,借款利率为9.6‰。因疫情原因,该企业向河渠农商行申请延期还本付息,到期日延期到2021年12月12日。现欠本金300000元、欠息10656元,经多次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但拒不偿还,因此提起诉讼。
万兴线缆公司、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万兴线缆公司与河渠农商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万兴线缆公司从河渠农商行借款300000元,期限自2019年12月19日到2020年12月12日,借款用途为购钢丝,借款月利率9.6‰,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2.4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违约责任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书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累积展期档次确定。同日,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分别与河渠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每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费用、或出借人的任何与主合同有关的其他债权均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保证期间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贷款人同意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也于同日就该借款向河渠农商行出具保证书,自愿对本案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河渠农商行按约定向万兴线缆公司发放了贷款,因疫情影响,万兴线缆公司申请展期,经河渠农商行同意,借款到期日延期到2021年12月12日。万兴线缆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21年7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656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万兴线缆公司向河渠农商行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未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河渠农商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万兴线缆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现河渠农商行要求万兴线缆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为万兴线缆公司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与万兴线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兴线缆公司、科潮线缆公司、正宝线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偿还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5月26日的利息10656元,并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8‰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正宝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正宝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张栓锁、郭彦果、陈明华、张莉莉、王小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龙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