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王小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张莉莉、王小力、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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