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王小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张莉莉、王小力、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