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天宝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会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秋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杨会娟,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张军梅,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张立辉,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翠利,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李振波,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张进广,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利辉铜材有限公司、河北科潮线缆有限公司、沈一线缆有限公司、***、赵秋生、杨会娟、张军梅、张立辉、李翠利、李振波、张进广、张莉莉、陈明华、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