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皓。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A座260D。
法定代表人:**。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2268.08元。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昊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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