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8183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告知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25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