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8815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