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356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1**18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号、117号1栋1**12层12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越